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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黔府办发〔2010〕57号

为维护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和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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