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8-07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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