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0628
附件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
2012年,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探索建立小农水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和6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安排3个和2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等额上报。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开展过中央财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示范)且成效显著的县。
(二)工程类型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代表性,具有发挥示范作用的优势。
(三)地方财政能够落实投入,农户筹资投劳积极性高。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较好,县级政府与灌区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规划、水价改革等方面能密切配合,有推动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的积极性。
(五)大中型灌区上游水源工程及骨干工程条件较好;小型灌区水源工程条件较好;井灌区机井、提水设备完善。
(未完,全文共1458字,当前显示4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