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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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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统一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案由,适应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知识产权庭统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规定》不涉及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等业务,不影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运行。你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规定》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意见》,统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相关决定、裁定的案件的案由,我们对我市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案由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对这两类案件案由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使用极不规范,如有的案件没有案由,仅写“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决定一案”,有的笼统地写专利(或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就专利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有的写明具体的专利权类型,如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就商标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有的笼统地写商标(或商标权)行政纠纷。为规范上述两类案件的案由适用,经同我院及市一中院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等部门协商,现对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案件的案由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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