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安臵、后改造‛的原则,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选择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臵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吸纳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旧房改造的安臵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异地永迁安臵住房。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臵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改造项目经政府批准规划为住宅的,可选择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址回迁安臵。
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补偿安臵方式只实行货币补偿。
六、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
(二)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
(三)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七、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危旧房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
—2—择货币补偿的,可实行改造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未完,全文共3052字,当前显示9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