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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精)

职工救急解困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院职工救急解困互助会。第二条互助会的性质:本互助会为职工自愿参加的民

间组织。

第三条互助会的宗旨:倡导互助互爱和人道主义精

神,帮助职工救急解困。

第四条互助会接受院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互助会办公地点:院党群人事处工会办公室。第二章互助范围

第六条本会对职工遇急遇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职工在按国家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情况下的一种补充性救助措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互助会采用个人会员制。第八条互助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员工;(二承认本章程;

(三按时缴纳会费和按规定参加捐资,会员因工作调离本院、到法定年龄退休的或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不退还捐资与会费。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签署意见;(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依本章程得到救助;(二有权了解本会经费使用情况;(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互助会章程,执行互助会的决议;(二按时交纳会费,按章为互助会捐资出力;(三宣传互助会章程,完善互助会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二条互助会建立理事会组织,理事由院领导、工会领导、各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长、募捐数额较大的

集体或个人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设办公室,与院工会办公室

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院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理事长由院党群人事处负责人和工会副主席等人担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实行自然替、增补制(理事会成员替、增补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

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互助会救助事项;

(四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章筹资渠道

第十八条会员会费。第十九条集体与个人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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