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精)
职工救急解困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院职工救急解困互助会。第二条互助会的性质:本互助会为职工自愿参加的民
间组织。
第三条互助会的宗旨:倡导互助互爱和人道主义精
神,帮助职工救急解困。
第四条互助会接受院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互助会办公地点:院党群人事处工会办公室。第二章互助范围
第六条本会对职工遇急遇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职工在按国家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情况下的一种补充性救助措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互助会采用个人会员制。第八条互助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员工;(二承认本章程;
(三按时缴纳会费和按规定参加捐资,会员因工作调离本院、到法定年龄退休的或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不退还捐资与会费。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签署意见;(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依本章程得到救助;(二有权了解本会经费使用情况;(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互助会章程,执行互助会的决议;(二按时交纳会费,按章为互助会捐资出力;(三宣传互助会章程,完善互助会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二条互助会建立理事会组织,理事由院领导、工会领导、各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长、募捐数额较大的
集体或个人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设办公室,与院工会办公室
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院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理事长由院党群人事处负责人和工会副主席等人担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实行自然替、增补制(理事会成员替、增补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
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互助会救助事项;
(四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章筹资渠道
第十八条会员会费。第十九条集体与个人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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