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精)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两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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