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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监察/4)513-2014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访举报的处理是指,对按照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等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等原则。

第二章信访分类处置

第五条

信访举报按来源渠道、重要紧急程度、反映内容详实、线索清晰程度分为三类信访问题:

Ⅰ类―重要信访问题;Ⅱ类―一般信访问题;

Ⅲ类―不具有可查性的信访问题。

对三类信访问题,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及时正确处理。

第六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Ⅰ类信访:

(一)有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已经曝光的问题;

(二)检察院虽未立案但已介入调查了解的问题;

(三)上级单位督办和本单位领导批示调查的信访问题;

(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问题;

(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

(六)重复越级反映、群体性或进京上访反映的信访问题;

(七)实名反映的信访问题;

(八)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严重的信访问题;

(九)其他群众反映强烈、内容详实、线索具体的信访问题。第七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Ⅱ类信访:

(一)上级单位转办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二)可能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三)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四)初次越级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五)匿名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六)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七)其他反映内容较详实、线索较具体的一般信访问题。第八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Ⅲ类信访:

(一)反映内容夸大其辞或明显武断的信访问题;

(二)反映内容均未涉及具体的时间、人物、地点、事项的信访问题;

(三)反映内容已经核查失实或属实已整改到位的信访问题;

(四)内容反动的匿名信访;

(五)其他反映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信访问题。第九条

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后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对被举报人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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