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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附件:《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学校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照工作职能和规定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二条指导思想。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纪问责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基本原则。以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重事实,讲证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受理

第四条作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受理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传真、网上举报、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等以及其他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不署真实姓名且不留真实联系方式的,不列入实名举报信访件处理范围。冒充他人姓名举报的,不属实名举报。

三、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凡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统一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则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学校领导、其他部门接收的群众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八条登记受理。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将确定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进行登记、编号。

(一)来信处理。对来信、投诉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应2人以上,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问题讲清楚,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确认并签字,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来电处理。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反映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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