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项目部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事故报告
2.1.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上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联络组或报告项目领导。
2.2.项目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在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2.3.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理后,用最快的方式在1小时之内准确地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现场监理部。同时据事故大小,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在1小时之内逐级上报,并填写事故报表,详附件
一、
二、三。
2.4.事故报告内容;
2.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2.4.2.伤亡人员简况、人数;
2.4.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2.4.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2.4.5.报告人姓名、值班电话等。
3.事故调查
3.1.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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