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商业流通产业提质增效,加快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发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领域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商业流通领域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商业流通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
商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商发资金纳入市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商发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委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管理细则;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核,组织项目评审;
(四)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并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商务委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工作,统筹各种资金来源予以支持,并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办理资金批复下达手续;
(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商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491字,当前显示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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