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
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精神和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预算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1组织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四个专项。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会议展览业和其他专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奖励是对成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嘉奖。
第二章现代物流业专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物流基地、物流园区发展,扶持重点物流企业提高物流管理技术,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传我市的物流行业和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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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重点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务,企业可以申报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三章现代商贸业专项
第一节
批发零售业专项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万巷千街”市场工程。对纳入“万村千乡”、“万巷千街”市场工程的区域性配送中
3心、乡级店、村级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㈠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1的比例配套补助;
㈡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1:0.5的比例配套补助;
㈢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时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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