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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诚信缺失问题研究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落后,经营效率低下,公司治理上的缺陷是重要的原因。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其他两家银行的改革也在有序地推进。而此次改革,焦点问题就是改革能否真正促成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健全。

【关键词】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股份制改造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四大国有银行居于金融体系的中心位置。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银行开始了短兵相接的竞争。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相继成功上市,并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架构,但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穿新鞋,走新路”,通过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安全、健康、高效的发展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简要分析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可以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为分界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5年以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行政式治理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198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至此,由工、农、中、建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开始形成,中央银行体制开始建立,各专业银行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直属局级实体,对下垂直领导,自成体系,接受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货币发行等方面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传统的行政式治理结构下,政府直接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总行内部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各分支行也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利,具有准法人性质,其行长也相当于相应级别的行政官员,当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干预屡有发生,同时,行政式治理使党政部门参与对商业银行领导层的考核、评价、监督、处罚,失去社会对银行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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