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安全管理部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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