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访工作办法
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持移民管理机构同移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移民信访工作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是指移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移民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请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移民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移民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移民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二章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移民提出的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转送、交办及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并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报告办理结果;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总结交流移民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信访工作,组织移民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五)向移民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或指定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移民信访工作,并提供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移民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群众工作。
第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本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移民反映问题。
第八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机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移民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移民的信访事项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移民可以持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各级移民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信访移民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受理下列移民信访事项:
(一)咨询移民政策,反映和咨询与移民工作业务有关的问题;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应由移民管理机构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对完善移民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移民干部职务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揭发
移民干部违法、违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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