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访工作办法
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秩序,更好地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属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范畴,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而是建议或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审阅登记工作;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五)督办、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信访件的范围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申诉、检举。
(三)对市人大代表本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执行代表职责时遇到问题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四)对市人大代表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大代表资格提出质疑和要求罢免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市、乡、镇换届选举中违反法律程序或舞弊的问题。
(五)对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决定,提出的有关
1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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