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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1)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政策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配套管理规章中关于国家实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制度的规定,为有关部门科学、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交通行业标准jt/t630—200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和jt/t631—200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统称“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道路运输协会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按照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和自律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行业协会的声誉和企业的利益,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下同)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评定。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初评后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评定;三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四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地(市)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五级道路运输企业到县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协会登记。本级尚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的,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提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或登记的申请;上一级也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时,可向再上一级直至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由受理的道路运输协会商请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承办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库由运输管理、安全和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等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任职条件是:

(一)运输管理专家。毕业于运输管理工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副处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二级道路运输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二)安全和车辆技术专家。毕业于汽车制造或汽车运用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一类汽车修理厂厂长3年以上。

(三)财务会计或统计专家。毕业于会计或统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会计或统计工作并担任单位财务或统计处(科)长(或总会计师)三年以上。省、地级道路运输协会可参照上述条件制定本级专家库的专家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专家的推荐程序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级专家库专家人选,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由被推荐专家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推荐表》(式样见附录八),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二)经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审核备案后,由聘任单位发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证书》(式样见附录九);

(三)省、地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由聘任单位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国家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7952字,当前显示13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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