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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1)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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