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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三资”简报

新庄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2011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省上《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市、县、乡《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安排,决定在全村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三资”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和管理使用状况,达到账款、账务、账账相符

2、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三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

3、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状况,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动态化管理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截至2011年6月30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如下:

1、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式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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