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合集五篇]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正本)
(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2007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
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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