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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风险投资推进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范文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

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

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

(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

(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

(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

(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

(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部门或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应的定密权限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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