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目标责任书[大全]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类处理、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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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分类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弃的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农药及其包装物等;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散养畜禽粪便和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花草、落叶等易腐性垃圾;
(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木料和金属等,以及纸尿裤、受污染的包装物、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泡沫餐盒餐具、废弃衣物、普通无汞电池和家庭装修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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