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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可行性报告

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立法可行性报告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对于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在个私经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土壤中重新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推进中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成为浙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0年底,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资产239.8亿元、农村集体土地(含山林)1.1亿亩,当年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230.9亿元。村级集体资产(不含集体土地和山林)已相当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含国有土地)的1/8。

当前,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领域立法滞后,相应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管理资产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因未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日常核算、管理和控制不到位,村集体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报废、盘盈手续和实行折旧制度,造成现存资产数量和价值不清。集体资产逃不脱清了乱、乱了清的怪圈。二是集体资产经营机制落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化,我国已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没能适时的调整和完善,难以将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与机制融入集体资产经营,阻碍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三是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低估。由于当前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手段落后,价格估计不合理,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特别是在入股、转让、出租等产权变动时,往往被贬值处理,无形中造成资产损失,收益减少。四是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无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监督不力等问题凸显,直接造成产权纠纷、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无法律保障,监管难度大,处理手段缺,管理队伍弱等问题突出。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修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大大加强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切实解决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对于加快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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