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xx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我们实施了账户审查和相关资料核对等必要的鉴证程序,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贵公司xxxx年度申请资产损失核销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确认,报损资产数量、金额与账面数据一致无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应预留可收回金额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货损失
贵公司xxxx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存货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xxxx年申请报废的存货损失金额为x,xxx,xxx.xx元。其中:不含税成本x,xxx,xxx.xx元,进项税转出xxx,xxx.xx元。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存货损失金额=不含税成本+进项税转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元)
2、贵单位xxxx年申请报废的存货共计项,报废的主要原因是油品属易蒸发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存放、倒灌、卸车、零售等多个环节不可避免会形成损耗。油罐数量多,油站分布广,计量方法有限、危险性大等因素,一直未能盘点,在转让给中石化的资产交接中,才真正进行了清库(罐),历年损耗有了准确的数量。
报废的存货资产油品属易蒸发品,经营过程中,油品在存放、倒灌、零售、卸车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损耗,包括清罐损耗、脱水技术损耗以及日常泄露损耗等。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存货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xx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存货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xxxx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货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提供的存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存货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存货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
(未完,全文共3450字,当前显示10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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