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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主要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和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未完,全文共2217字,当前显示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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