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
为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我市各县(市、区)、市县政法机关、市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
二、本办法所指的责任分为决策和执行决策责任、排查化解责任、接访处访责任和教育稳控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稳定工作责任主体是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
1、原代课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教育局;
2、涉军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直相关部门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3、原基层电影放映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文化局;
4、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农业局;
5、原农机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农机局;
6、移民信访稳定问题责任是相关县(市、区)和市移民局;
7、企业职工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
8、涉法涉诉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县政法各部门;
9、其他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
四、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1、通报批评;
2、警示训诫;
3、组织处理;
4、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位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越级上访责任追究:
1、进京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进京非正常个访或10人以下进京集体上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2)发生2批10人以下进京集体访、1批10人以下进京非正常集体访或5—10人(次)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警示训诫;
(3)发生10人以上进京非正常集体访、3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个访或10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2、赴省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1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或1次30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2)一个月内发生2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发生5批3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2批50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访或因同一个问题多次赴省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3、来市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1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发生2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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