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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里当初中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统称事故)的发生,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肃追究安全稳定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教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校长、副校长、副书记、班子成员及全校教职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教职员工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进行。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从思想意识、制度职责、管理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整治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入手,凡学校班子集体、个人及教职员工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纠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学校班子集体、成员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学校被通报批评的,或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全年内有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并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对班子集体、成员给予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领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教职员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班主任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督促不力、汇报不及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1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任课教师因下列情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⑴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的;

⑵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⑶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⑷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⑸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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