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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原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服穿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技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相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施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减少。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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