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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八条

流转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合法取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为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将整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使用,为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等形式,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3595字,当前显示1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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