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

【发布单位】

804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12-04【生效日期】

1997-12-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

(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实施;

(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案件,以及在全市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未完,全文共2267字,当前显示7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