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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