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我局与移民群众的联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移民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是指移民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反映移民工作中的有关情况,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人是指移民区内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移民区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移民迁出的施工区、淹没区以及根据规划有移民迁入的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处理移民来信来访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局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人应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移民来访,主持研究、协调处理和督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未完,全文共1208字,当前显示3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