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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完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和深度不断强化。但当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未有根本性好转,而依法治国理念己深入人心,公民法制意识迅速增强,工商行政执法因此面临着严峻挑战,在执法体制、执法环境和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问题和难点

(一)、执法制度存在弊端

1、现行的办案制度不利于公正执法,预防腐败。行政执法是国家进行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缺乏有效的程序保证和有力的制度约束,行政执法权力就很有可能发生异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行的办案程序是办案机构根据线索报请立案后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交法制机构书面核审,再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在这个程序中,存在着两级(局长,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三方(局长、办案机构、监督机构)的关系,而这其中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是很微弱的,这就难免留下隐患。比如,两名执法人员(办案机构)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初查,发现了具体的违法事实,并在未向局长报批的情况下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这时由于外界某种力量的左右,二人决定瞒案不报。在此种情况下,其他两方要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同样,还会出现“大案办小”、“小案办了”、“执行无果”等现象。

2、工商所执法办案的权限过小,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违法行为。随着“小局大所”工作框架的逐步推行,工商所行政执法的职能日益突出。同时,“全员办案”的要求,也决定了工商所的执法办案在我们整个行政执法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就××××××而言,×××两个工商所查办的案件,无论从数量还是罚没款上,均己超过分局的专职办案机构经检大队。但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工商所查办案件,必须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工商所具有管辖权、且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城乡集市贸易、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三类15种(该办法第四条)。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物资、物品总价值xxxx元以下,扣留封存期限30日内;限价销售、强制收购物资、物品总价值xxxx元以下;没收物资、物品总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所得1千元以下;罚款50xxxx以下(该办法第五条)。这就意味着,在我们身边大量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违反企业设立登记、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及没收物资(物品)总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所得1千元以上、罚款50xxxx以上的行政处罚,工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只能经过县(区)局的批准,且以县(区)局的名义作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上述对工商所监管的市场主体及其违法行为、罚没金额的限制,己跟不上当前的形势。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我们一些地方,将是否查办了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对工商所进行考核的一项指标,而这些案件又往往超出工商所的管辖权限,这势必会产生一些矛盾。在一些基层工商所,所查办案件9xxxx以上为无照经营和假冒伪劣案件。因而,上述限制影响了工商所的办案积极性,不敢拓宽执法领域,不利于大要案件的查处;繁琐了执法程序,不利于及时、快捷的打击违法行为;不利于工商执法权威的树立,使工商所的形象还停留在管管小商小贩,收收管理费,充其量就是小打小闹的初级阶段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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