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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一节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

(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

(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

(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五)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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