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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全州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0-03-2408:55)本文现已有2019次点击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州法院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各类已审结、执结生效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质量及卷宗装订质量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坚持以下原则。⑴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忠于事实与法律原则;⑵独立评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原则;⑶监督、指导、激励与防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对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除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外,还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的检查和对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州中院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可从本院其他业务庭或从各基层人民法院抽调。

第六条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当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透露所评查案件的审判机密。

第二节评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立案案件;

(二)

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

(六)再审案件;

(七)减刑、假释案件;

(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第八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执期限是否合规;

(八)法律文书是否合格;

(九)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一)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第九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第十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评查人在评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等情况不明的,有权要求原承办法官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定期评查是指对本单位各类已审、执结的生效案件质量所进行的常规评查,包括自查和抽查。

自查可按月或季度进行,各基层法院可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评查范围并组织实施。抽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州中院每年组织对各基层法院审、执结的各类生效案件按5%-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一类生效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重点评查是指对某一重点案件进行的评查。重点案件包括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及上级法院重点交办督办案件,当事人反复缠诉缠访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节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进行评查时,应对被评查案件的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第十六条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75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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