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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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一般工伤待遇
企业或劳动者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工伤申报的情况,待遇如下表:
如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工伤,则工伤认定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业交通、食宿费用等工伤认定下来之前的费用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
二、伤残等级认定后待遇
注:
1、七至十级工伤除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外,如单位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续签及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包括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正常工作后重大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还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单位:个月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江苏省关于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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