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如皋市人民政府文件
皋政规〔2010〕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经营性用地
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用地容积率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350份
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所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符合城镇规划,通过改制和其它方式已经取得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改制批准文件或原批准规划方案中的指标控制。
第五条建筑面积指标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之和。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六条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第七条各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以下规则要求计算:
(一)关于住宅建筑入户空间(如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宅内花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入户空间,每户只能设臵一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过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建筑物层高与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1.建筑物层高在4.8(不含)~6.0米之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在6.0(不含)米以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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