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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南通市通州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及其它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第五条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一)住宅建筑底层用于公共活动的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其层高应大于等于3.3米

(二)配建的配电房、通信机房、公共厕所、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但物管、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应计入

(三)建筑物室内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小于等于1.2米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四)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高层建筑,其避难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六条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一)建筑外墙保温层(含粉刷层、贴面)所占的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其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且南阳台最大宽度不大于2.4米,其他阳台最大宽度不大于1.5米。所有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2%。住宅建筑结构围合(包括墙体和柱的围合)范围内标注的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入户花园,每套只能有1处且建筑面积小于6平方米的,参照阳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三)低、多层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高层住宅楼层高不大于2.8米的配套车库,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超过相应层高的车库及独立建设的车库,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四)建筑物室内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超过1.2米小于等于2.1米部分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超过2.1米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五)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其他架空部分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七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的,其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s1=ks.

式中s1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s为标准层建筑面积,k为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实际层高和限定层高(3米)之比。

住宅楼公共入口门厅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第八条办公及宾馆建筑层高大于4.5米的,超出高度部分以每1米为单位累进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即层高4.5米(不含)——5.5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层高5.5米(不含)——6.5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以此类推。建筑内设置的共用入口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及多功能厅、会议厅、大餐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普通商业建筑底层层高大于5米的,二层及以上层高大于4.5米的,同第八条方法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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