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云山考察报告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相关科技项目的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相关科技项目的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相关科技项目的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
相关科技项目的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关于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县委〔2006〕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发明创造动力
(一)专利申请补助。获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获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补助1万元、3000元、1000元。此项补助只限当年,专利申请补助以授权证书为准。发明专利在本县应用实施并实现销售的再补助1万。
(二)专利诉讼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诉讼活动,标的较大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每起给予10万元补助。
(三)软件开发补助。对获得国家著作权登记,并达到5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给予每项1万元补助。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
(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拥有国外发明专利,该专利产品二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拥有3项以上中国发明专利,该专利产品二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实施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三年内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一定的额度,给予相应补助,一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补助一次。补助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销售收入达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科技成果(获奖成果)产业化。对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二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县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6人,每人奖励3万元。申报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县科技局组织评审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由缙云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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