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1]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确保我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债务化解目标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省级财政激励性财力补助计算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口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债务化解办法
(一)清核认定债务数额。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是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按照川办发〔2011〕48号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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