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第十五条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第四章评查标准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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