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第十五条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第四章评查标准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未完,全文共3418字,当前显示11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