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
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第十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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