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泰政规〔2011〕16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物价、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实施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经费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3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发改、国土、规划及涉及到的部门应当将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提交给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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