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不安全食品召回
不安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1.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企业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产品。
3.所谓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并已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本企业及时将存在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回收或者是销毁,并自行承担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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