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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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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1〕85号

2011年9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显著增多,建筑安全生产总体保持了平稳态势。但进入2011年第二季度以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三人以上伤亡事故明显上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了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置于首位,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秩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认真履行安全工作岗位职责,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预防措施,从体制机制、市场监管、安全保障等方面科学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牵头负责和组织协调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联动执法,形成建筑安全监管合力。

二、扎实开展建筑安全教育培训

(一)全区所有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和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岗位特点,扎实有效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系统性教育。通过教育在全区建筑系统真正形成想安全、懂安全、管安全、保安全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培训制度的落实。凡承担或涉及建筑安全生产职能的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周边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政策规定,具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和建筑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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