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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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合法性审查。
(四)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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