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
(2004年6月1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市文物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会议指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把三亚建设成为国际滨海旅游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端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保护的风气,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之下。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好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端正指导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和破坏文化遗产为代价进行开发利用,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要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的发展相结合,走市场化道路,不能单纯靠财政扶持。不仅要保护、利用好已开发的文物资源,还要充分挖掘三亚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地方文化瑰宝,形成富有三亚特色的文化品牌。
二、加强领导,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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