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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下街道 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式)

参考西安高新区河池寨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2012-10-30

为保障西安高新区长安区郭杜街道河池寨村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河池寨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拆迁人是西安高新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

被拆迁人是河池寨村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拆迁范围是河池寨村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二条拆迁安置原则

坚持“按权补偿,按人安置”原则,即以合法产权为补偿依据,以人为单位计算安置面积。

合法产权是指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2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含地下室),以及其他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住宅补偿

1.住宅拆迁补偿实行综合补偿价和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证一户”的确定,由拆迁人牵头,河池寨村两委会参与确定。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其证件并实际拥有住宅为准;对未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所在长安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为确定依据。

2.鼓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综合补偿价方式。对选择该方式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其附属物不再进行丈量评估,直接给予综合补偿。对拥有一层住宅的每户统一给予25万元,两层及其以上的每户统一给予30万元。

3.对选择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对其合法产权,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予以补偿,其中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对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并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处以造价以内的罚款。

4.对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共设施补偿

1.对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抢建的不予补偿

2.对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已报废的不予补偿

(三)耕地附着物补偿

1.对包括苗木在内的整片及零星树木原则上只补偿迁移费,不赔偿树木价值,确保树木的正常种植和及时出售。但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迁移费通过依法评估方式确定。

2.对租用集体土地,曾持有乡村企业用地手续的企业不动产,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对其动产给予搬迁费补偿,一般不给予停产损失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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