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下街道 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式)
最良村整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余姚市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最良村实际情况,经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同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对被拆迁户合法所有房屋面积的确认及拆迁补偿政策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予以确认;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面积予以确认。
2.未领两证的,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在1988年3月1日前建房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1988年3月1日以后建房的,以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
3.依法买卖的房屋,如该户无其他房屋的,即没有另行安排过宅基地的,以买卖契证和税单为准予以确认;买卖房屋前后,安排过宅基地的,以安排宅基地批准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审批宅基地建新房时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不予确认。
4.经确认认可属合法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80元/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确权房屋为按规定可翻建楼房
而未翻建的平房,可按现有家庭人口审批标准二层面积进行补偿,已达到审批标准面积的,按实际确权房屋面积补偿(均可享受同等面积房屋安置)。超过25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补偿,不作安置。
15.非住宅用房性质的确认:
(1)用于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原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建造,并持有以下批准依据: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房管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房或生产用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用房或附属用房改作经营生产用房或出租给他人作经营生产用房使用的,拆迁时,对房屋产权所有人仍按原住宅用房性质确认。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住宅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批准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而且自己仍在经营生产的,按实际面积给予停业拆迁补偿。营业用房每平方米40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5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25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20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65元;仓库用房每平方米12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25元。
二、在册社员分户及人口的认定
1.本村社员户数及每户人口,以拆迁公告日公安部门户籍中心和村委注册的户数及每户人口数为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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