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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召回制度的喜与忧

摘要。“毒瓜子”、“瘦肉精”、“陈化粮”、“大头娃娃”、“苏丹红”、“禽流感”、“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一直困扰着我们,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是一大进步,也为我国召回制度立法奠定了一块很好的基石。但也存在如何召回,召回后如何处理等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召回、政府职能、社会责任1.引言

“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1]”。我国很早就进入农耕社会,也一直奉行以农为本,古代帝王所言之“江山社稷”,“稷”本意为黍类,后被历代帝王奉为“谷神”,进而指代国家。由此可见“食”在我国的重要地位。近10年来,“毒瓜子”、“瘦肉精”、“反季节腿”、“陈化粮”、“大头娃娃”、“苏丹红”、“禽流感”、“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也一直困扰着我们。而“三聚氰胺”的卷土重来,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在食品安全中是否要设立召回制度。召回制度有无作用。怎样实施召回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2.我国的召回制度

2.1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召回制度最早表现为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机械工业部汽车司开始组织起草汽车召回制度,但未能成文。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召回的构思。2002年,上海出台《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最早在地方立法中确立召回制度。2004年,我国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问世。2008年,由于“三鹿事件”一直未引起生产者、经营者的重视,却被媒体大肆披露、渲染,最终导致企业垮台,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篇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表明,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也建立了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即我国的召回制度体现为,从汽车召回到缺陷产品召回,而后是缺陷食品召回。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2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食品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定义为,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1]《汉书.郦食其传》.

对由于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并“从生产和经营两方面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2]”。在生产方面,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在经营上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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